篇名 | 執行名義(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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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姜世明 |
中文摘要 | 抵押權,民法上可區分為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法定抵押權。民法第八六○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八八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稱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
起訖頁 | 42-53 |
關鍵詞 | 執行名義、抵押物裁定、執行名義之競合、執行名義之附款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1 (14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110145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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