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反向混淆於商標法之適用 |
---|---|
作者 | 李素華 |
中文摘要 | 甲於一九七九年間以A圖形獲准X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香料、精油、化粧品、髮水」之商品項目。二○一二年初歐洲之乙美粧廠進軍臺灣市場,以一九五三年即已取得法國商標註冊及陸續在五十餘國獲准商標權之B圖形,向智慧局提出商標申請,二○一二年八月間獲准Y商標權。二○一三年十一月甲主張Y商標與其所擁有之X商標構成近似,二者均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類之商品項目,該當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事由而提起評定。乙則抗辯,X、Y商標無近似之處;縱認二者屬近似商標,其近似之程度低,相關消費者對於Y商標之熟悉程度遠大於申請在先之X商標,且於甲提起評定之時點,X、Y商標早已在國內外併存數十餘年,並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何者主張較可採? |
起訖頁 | 39-41 |
關鍵詞 | 商標、商標使用、反向混淆、逆向混淆、混淆誤認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0 (14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100144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