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之適用 |
---|---|
作者 | 蔡晶瑩 |
中文摘要 | 甲住於公寓的五樓,因天花板漏水,甲即通知六樓屋主乙,並找「抓漏專家」丙檢視漏水狀況。依照樓層管線配置圖,丙以其知識與經驗研判,必須進入六樓挖開地板才能確定漏水源頭並加以修繕。甲於是請求進入乙六樓屋內檢測,乙擔心地板裝潢受破壞,拒絕甲之請求,甲雖一再找乙磋商此事,乙仍堅持不肯配合。由於漏水造成屋內損害日益嚴重,除牆面受損外並出現牆內鋼筋鏽蝕情形,甲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容忍甲進入其屋內檢查並修繕漏水問題。法院為確定漏水源,委請建築專家戊鑑定,發現漏水源頭為配置於六樓地板中之四樓水管。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容忍義務、侵權行為、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過失、因果關係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0 (14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100144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