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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社團法人的法律適用
作者 陳聰富
中文摘要 民法第二五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準此,我國民法就法人之成立,均須有法律規定為依據,採「法人法定主義」,並以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登記為其成立要件。
起訖頁 42-56
關鍵詞 社團法人社團組織董事權限社團總會決議法人清算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409 (143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409014301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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