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社團法人的法律適用 |
---|---|
作者 | 陳聰富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二五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準此,我國民法就法人之成立,均須有法律規定為依據,採「法人法定主義」,並以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登記為其成立要件。 |
起訖頁 | 42-56 |
關鍵詞 | 社團法人、社團組織、董事權限、社團總會決議、法人清算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9 (14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90143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