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家事事件之合併、追加與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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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甲妻以乙夫經常於喝酒後毆打其子丙之事實,於A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甲於另一B法院提起停止乙親權行使之事件,而由甲單獨行使親權,試問B法院應如何處理?如甲於離婚訴訟又主張乙與丁女有通姦之事實,第一審法院認定乙與丁女並無通姦之事實,判決甲離婚訴訟敗訴,甲因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一審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與贍養費之事件,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處理?如第一審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事件時,認定乙與丁女有通姦之事實,判決甲離婚訴訟勝訴,乙因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如乙於第二審提起夫妻財產取回之反請求,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家事事件之合併與追加、家事事件之移送、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護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9 (14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90143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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