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動產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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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誠二 |
中文摘要 | 甲將所有之房屋一棟出租於乙,詎料乙於入住後即拒不付租金,甲不得已在乙積欠租金達二個月後發函向乙終止租賃契約並主張將對置於屋內之動產行使留置權。經查,屋內較有價值之動產包括名牌高爾夫球具一套以及和闐玉戒乙只,但高爾夫球具實際上為乙向丙所借;至於玉戒在乙收到甲之函文後立即將其轉賣予善意之丁,甲對於此等情形皆不知悉。試問甲是否仍得就上開名牌高爾夫球具以及玉戒行使留置權?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租賃關係、一般留置權、特別留置權、善意取得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9 (14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90143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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