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客觀的訴之利益(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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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呂太郎 |
中文摘要 | 應進一步探討者,本法究如何定位訴之利益?本法第二四九條第二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係於民國三十四年修訂時增列,其立法理由依楊建華教授的考查,係「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一條規定,判決除別有規定者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
起訖頁 | 54-63 |
關鍵詞 | 權利保護資格、權利保護必要、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訴訟判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8 (14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8014201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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