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法上期間之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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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三欽 |
中文摘要 | A縣政府為辦理工程需徵收某地,本土地徵收案獲內政部核准後,A遂進行徵收補償之公告。土地所有人甲認為補償費偏低,提起異議,經原處分機關查明後,於一○三年三月六日函覆甲查處結果,該函於三月十三日送達。甲仍不服,於四月十二日提起復議。請問,甲所提之復議有無逾期?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二三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查處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期間、始日、翌日起算、即日起算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8 (14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80142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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