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專利法之基本用語與法律體系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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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沈宗倫 |
中文摘要 | 智慧財產雖非固有之物權,乃為隨著工業發展與創新而日益受到重視之財產權,其無體性,亦有別於傳統物權的特性,但仍有與傳統物權相對應的財產權體系。若能掌握此智慧財產權之體系,相信有助於瞭解智慧財產於各國法制之比較發展,亦利於閱讀解析以英文為原文之智慧財產相關判決、商務契約(特別是授權契約)學術論文與國際公約,增進智慧財產相關法學英文的能力。然而在此特別強調者,關於智慧財產的英文用語,雖有國際公約作出統整與示範,仍未有一致性。其主要理由,反映在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對於各國法制採取的是「和諧化」(harmonization)的方式消除岐見,而非採取「統一化」(unification)。亦即,在不違反國際公約規範內容的前提下,尊重各國無論由立法或判例法,將前述規範內容落實內國法制的方法。因此,國際智慧財產權法是允可各國就相關智慧財產要件與重要議題,依各國的法制自行發展。由各國隸屬不同法系之傳統,加之,相關文化社會發展未必相通,遂對智慧財產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與操作方法。此現象即直接投射於智慧財產之法學用語方面。是故,在研究智慧財產法學英文的同時,似應區辨英文用語於美國法系與歐洲法系的差異,更要瞭解其差異的理由,切勿將相關與語等同視之,以免造成對於各法系就相關議題之規範與操作,產生不必要之誤解。 |
起訖頁 | 71-81 |
關鍵詞 | 專利、可專利標的、專利要件、專利權、專利授權、損害賠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7 (14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7014101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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