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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取得時效與時效不完成適用問題
作者 蔡明誠
中文摘要 甲夫創業,開設生物科技公司,並與乙妻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並登記在案。甲對於乙利用其薪資購買之汽車,借供甲上班使用。公司開設不久,甲因另有新歡,與乙分居,但乙顧念舊情,一直未辦理離婚登記。分居之初,甲以所有意思而占有該汽車,於十年間,有關甲、乙夫妻相互間就該汽車之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是否不完成?
起訖頁 12-14
關鍵詞 時效時效取得時效不完成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407 (141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40701410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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