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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取得時效與時效不完成適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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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蔡明誠 |
| 中文摘要 | 甲夫創業,開設生物科技公司,並與乙妻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並登記在案。甲對於乙利用其薪資購買之汽車,借供甲上班使用。公司開設不久,甲因另有新歡,與乙分居,但乙顧念舊情,一直未辦理離婚登記。分居之初,甲以所有意思而占有該汽車,於十年間,有關甲、乙夫妻相互間就該汽車之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是否不完成? |
| 起訖頁 | 12-14 |
| 關鍵詞 | 時效、時效取得、時效不完成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1407 (141期) |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70141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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