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主觀預備合併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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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A土地所有人甲以B土地所有人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訟。而乙之B土地與丙所有之C土地相互毗鄰,甲通行之處所及方法,如非通行被告乙之土地,即應通行丙之土地。丙於第一審受法院之通知而參加訴訟。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上訴人甲以參加人丙為被告,追加提起備位之訴,請求於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就備位之訴為審理,求為確認其就追加被告之通行權存在。試問甲備位請求之追加是否合法?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繫屬附條件、訴訟參加、審級利益之保護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6 (14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60140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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