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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主觀預備合併之訴
作者 劉明生
中文摘要 A土地所有人甲以B土地所有人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訟。而乙之B土地與丙所有之C土地相互毗鄰,甲通行之處所及方法,如非通行被告乙之土地,即應通行丙之土地。丙於第一審受法院之通知而參加訴訟。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上訴人甲以參加人丙為被告,追加提起備位之訴,請求於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就備位之訴為審理,求為確認其就追加被告之通行權存在。試問甲備位請求之追加是否合法?
起訖頁 18-20
關鍵詞 主觀預備合併訴訟繫屬附條件訴訟參加審級利益之保護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406 (140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4060140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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