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種類之債的特定●受領遲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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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洸岳 |
中文摘要 | 聽聞甲保有優質A冷凍水果之乙,與甲締約購買甲所保有之A一公噸,並約定一週後至甲之倉庫提領。締約後甲隨即安排搬運人員等待乙前來領取,但乙未於約定時間領取。甲擔心保管費用增加、水果品質劣化,經數次催促乙領取未果後,乃將倉庫中之部分水果出售予第三人,惟因賣相不佳又急於脫手,致所賣得價金甚低。賣出後次日,鄰近房屋失火致甲之倉庫內剩餘之A水果全數燒毀。 甲主張乙債務不履行,請求其賠償所售價差之損害;乙則主張未受領之原因乃甲之倉庫內的水果品質不良,請求甲應另為給付。何者有理?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限制)種類之債、特定、受領遲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5 (13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50139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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