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離婚請求之訴訟標的選定及其裁判基礎之事實證據蒐集(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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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士宦 |
中文摘要 | 關於離婚訴訟上本案請求裁判所需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原民訴法係採片面的職權探知主義或片面的辯論主義。亦即該法第五七五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因維持婚姻,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依此規定,法院得依職權斟酌之當事人所未提出事實,僅限於維持婚姻之事實,至於離婚之原因事實,則無本條項之適用。 |
起訖頁 | 36-48 |
關鍵詞 | 訴訟標的相對論、處分權主義、協同主義、職權探知主義、辯論主義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4 (13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40138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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