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救護車司機值班期間工資之計算--評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再字第三二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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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更盛 |
中文摘要 | 救護車司機甲受雇於乙醫院,該勞動契約有甲所定工作規則之適用。系爭工作規則第三七條規定「本院各單位因應業務需要,經徵得員工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或假日工作時,應填具『加班費支領(補休)憑證』申請加班費,或經員工同意,申請給予相對時數之抵充, 不另支給加班費……」。甲主張系爭工作規則因牴觸勞基法第二四條有關加班費之規定而無效,乙應補發不足之加班費。乙則抗辯系爭勞務型態為勞基法第八四條之一所定的工作,其所定之工作規則有效;且乙每月所發給之薪資亦不低於勞基法薪資標準,乙自不得再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作為抗辯。 |
起訖頁 | 30-32 |
關鍵詞 | 工作時間、加班、值日、值夜、待命期間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4 (13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40138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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