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定作人協力行為之屬性與債務不履行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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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向明恩 |
中文摘要 | 甲和乙簽訂路基路面拓寬鋪設工程,契約中並未約定定作人須提供工地,然於開工日之後,卻因可歸責於定作人甲之事由,而怠於適時提供土地交予承攬人乙施作,致工程遲延二百日始完工外,尚造成乙因停工撤回派駐工地人員及機械設備所生損失計有四百萬元。就上開損害,乙就以甲違反協力義務為由,依民法第二三一條規定向甲主張遲延所生之賠償,是否有理由?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定作人之協力行為、對己(對他)義務、債務不履行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4 (13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40138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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