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用徵收之公益要件與正當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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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茂寅 |
中文摘要 | A市政府為建設捷運機廠,徵收市民甲等人之土地,惟將其中百分之八十左右之土地與建商合作,開發為住宅出售。B縣政府以開發科學工業園區,振興經濟為由,大量徵收乙等人之農地,並於農作物收成前強行施工,導致因此離農之婦人自殺。C市為便於鐵路地下化施工,徵收丙等之土地,但完工後該批土地之地上部分將移作他用。試問甲、乙、丙就其土地徵收得主張何種行政法上之權利?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公用徵收、損失補償、公益、土地正義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4 (13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40138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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