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志願役公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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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育典 |
中文摘要 | 甲報名參加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第二梯次考選,其報名資格經國防部所屬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委員會審查。因甲曾於九十四年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定讞,考選委員會乃依上開規定,以其安全調查不合格為由,作成報名不合格之審查結果,於考試期日前發函通知甲。甲不服審查結果,主張該處分違法,遂提起救濟。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應考試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4 (13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40138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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