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離婚請求之訴訟標的選定及其裁判基礎之事實證據蒐集(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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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士宦 |
中文摘要 | 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一○一年度法律座談會,曾提出下述法律問題: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十五條又規定:「離婚或撤銷婚姻之訴訟事件,就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若夫對妻為家暴行為,妻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並訴請離婚,於此離婚合併保護令事件,妻若於離婚並未主張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時,法院得否審酌其於職權調查保護令事件所得知之毆打情節,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判決兩造離婚? |
起訖頁 | 36-48 |
關鍵詞 | 訴訟標的相對論、處分權主義、協同主義、職權探知主義、辯論主義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3 (13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30137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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