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我可不可以騙你︰律師對法院的真實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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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宏恩 |
中文摘要 | 甲律師擔任車禍事件中受傷的A的訴訟代理人,向肇事者B請求損害賠償。A向甲表示:「你要跟法官講,我當時走在斑馬線上,所以完全都是B超速開車過來的錯!」但是甲勘查了斑馬線位置並看了警察製作的現場圖,覺得A當時不太可能走在斑馬線上,因此甲合理判斷A所述不實(可是無法確定),所以甲決定拒絕A的要求,不向法院提出A的上述說詞。另一方面,B因為此一車禍事件被檢察官起訴過失傷害罪,他委任乙律師為其辯護人。B向乙表示:「我當時開車時速只有四十公里,完全沒有超速」,但是乙律師看了現場圖等資料後,覺得B的說法不太合理,因為現場的煞車痕跡很長,不太可能時速才四十公里。於是乙再次跟B確認,B坦承「我當時時速應該超過六十,但是總之,你在法庭上就幫我跟法官講我確定當時時速不到四十就對了!」乙聽了之後,覺得他的職責就是盡一切可能讓委任人獲判無罪,所以雖然明知B的陳述不實,還是決定在法庭中向法院提出。 |
起訖頁 | 33-35 |
關鍵詞 | 真實義務、忠實義務、偽證、律師、證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3 (13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30137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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