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重整程序中債權人行使抵銷權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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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A上櫃公司因資金週轉不靈,於民國一○二年二月十日向法院聲請重整。法院於同年四月三十日裁定(開始)重整,公告自同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日止為債權申報期間。A公司因承欖B公司所定作之工程,於重整裁定前對B公司有四千萬元之工程款債權,B公司則對A公司有三千萬元之違約金債權。若B公司於同年五月三十日並未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債權,則其後得否再向重整人行使抵銷權?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抵銷權、重整債權、重整程序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3 (13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30137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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