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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
作者 吳明軒
中文摘要 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因感情不睦而離婚,離婚後未及二月,乙女即與丙男再婚,再婚七個月後,生下丁女,時隔十年後,甲男向丙男主張丁女為其親生,向法院提起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在此訴訟中,發生當事人適格、有無程序能力及當事人死亡後應由何人承受訴訟之問題。
起訖頁 18-20
關鍵詞 母之配偶或前配偶受胎期間程序能力適格之當事人有意思能力人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403 (137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4030137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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