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範圍 |
---|---|
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甲與乙因爭風吃醋而相約談判,然因一言不合,甲掏出手槍對乙開了兩槍,乙因此被送醫住院治療,醫療費用共計三十萬元,其中二十萬元之醫療費用依法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中央健保局」)支付,乙自費負擔十萬元。乙乃依侵權行為之規定,求為命甲賠償該三十萬元之醫療費用支出之損害。甲則以乙所主張醫療費用之其中二十萬元,係經由中央健保局所支付,就該部分乙並未實質支出該費用,故乙未受該二十萬元之損害,因而其不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上述二十萬元醫療費用等語,資為抗辯。試問:甲之抗辯是否有理?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侵權行為、保險、代位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3 (13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30137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