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併為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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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哲勝 |
中文摘要 | 民國一○二年十二月間,甲、乙、丙三人於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的A地上建築區分所有三層樓B屋一棟,三人對B屋的一樓、二樓及三樓各有區分所有權。某日颱風過境致B屋三樓毀損嚴重,丙即請丁修繕,因工程修復費用不低,丙一時無力償還。請問丁基於民法第五一三條所生的法定抵押權聲請拍賣B屋三樓區分所有權,該項拍賣有無民法第七九九條第五項的適用?執行法院可否依據民法第八七七條第一項規定併付拍賣丙所有A地的應有部分?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併為處分、民法第七九九條、民法第八七七條、處分一體性原則、併付拍賣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3 (13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30137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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