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官保留原則與干預處分專庭──以通訊監察之修法芻議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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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秘密通訊自由,是各國際人權公約(如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1及具我國內國法效力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2)和我國憲法第十二條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利;國家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利,必須形式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且實質上符合比例原則3。為了合乎干預正當化事由,我國亦於法律層次制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明訂最小干預及補充性原則、重罪列舉原則等干預要件。 |
起訖頁 | 55-65 |
關鍵詞 | 通訊監察、法官保留原則、干預處分、權利救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2 (13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20136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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