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定值保險與保險詐欺 |
---|---|
作者 | 汪信君 |
中文摘要 | 某甲以其所有之明代青花瓷向中發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定值保險,約定該項古董因毀損或滅失時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於訂立契約時,雙方約定保險標的之價值為兩百萬,保險金額為一百萬元。嗣後因不明原因青花瓷遭致毀損,而某甲欲向中發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保險給付。經勘估毀損之青花瓷後,中發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始發現該項古董係為贗品,且亦同時查知某甲於保險契約訂立前,實際上業已知悉此項事實。試問保險人所得主張之權利為何? |
起訖頁 | 24-26 |
關鍵詞 | 超額保險、定值保險、超額定值、告知義務、詐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2 (13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020136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