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自言自語的證據能力 |
---|---|
作者 | 楊雲驊 |
中文摘要 | 偵查機關基於各項跡證高度懷疑被告甲將其配偶乙殺害,但甲始終緘默,也無法尋獲乙之屍體,遂依法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獲准後,將竊聽器裝置於甲之汽車內。某日,果然錄得甲獨自駕車時,於汽車內自言自語道「如果警察找到藏屍的地方,我就完了!」之聲音。檢察官後以殺人罪嫌將甲起訴,問前述之錄音內容可否作為法院判斷甲有罪之證據? |
起訖頁 | 27-29 |
關鍵詞 | 證據禁止、通訊監察、思想自由、私人住宅、自言自語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2 (13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120134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