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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保險與再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人及其告知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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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林昭志 |
| 中文摘要 | 甲係乙公司之廠務部門經理,甲明知乙公司之廠房曾因地震受損,仍以該廠房為標的物向丙保險人投保,雙方簽訂商業火災保險契約,隨即丙又將承保之危險轉向丁保險人為再保險。甲丙於訂立契約時,丙未對標的物是否曾因地震受損提出任何書面詢問,然要保書詢問表的最後一欄為:「以上未詢問之其他重要事實」,甲卻對此欄不為填寫。日後於保險期間內,該廠房失火受有損害,乙遂向丙請求理賠。試問:甲丙間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人為何?甲未在「其他條款」書面詢問中告知標的物曾因地震受損之事實,是否有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契約之書面詢問方式,得否適用於再保險契約? |
| 起訖頁 | 57-64 |
| 關鍵詞 | 最大誠信原則、告知義務人、告知義務範圍、再保險契約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1311 (133期) |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11013301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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