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家事審判之事證蒐集原則(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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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士宦 |
中文摘要 | 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於二○一二年一月制定、六月施行,為配合及增補該法之民事訴訟法( 下稱「民訴法」)及非訟事件法(下稱「非訟法」)修正嗣於二○一三年五月分別完成立法。至此,家事法之立法建制工作已告一段落,今後首要之任務作業應在於如何解釋、運用而落實該法,使其達成迅速、妥適解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及其他相關家事事件之立法目的( 家事法第一條所定)。由於該法將向來之人事訴訟程序及家事非訟程序合併立法,所以其在解釋論上宜先探究:於家事訴訟及非訟之審判,當事人(含非訟程序之關係人)與法院間之任務分擔為何、各具有何種權能、責任及義務?此與向來人事訴訟及家事非訟甚至民事訴訟上彼等間任務分擔相較,是否有所不同?若有差異,其所以致此之理由為何? |
起訖頁 | 42-56 |
關鍵詞 | 職權探知主義、協同主義、協力義務、程序主體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1 (13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110133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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