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證人記憶不清與不實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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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開平 |
中文摘要 | A槍殺B,後被逮捕到案接受審判。 犯罪現場的監視錄影裝置,均未拍攝到槍殺過程畫面。經由當天的錄影畫面,發現路人甲於接近槍殺案發生時間出現在案發地點,因此傳喚甲於法院審判時擔任證人,指證A是否為射殺B的兇手。 雖然甲當天路經槍殺案地點,但是記憶並不清楚,對於犯罪行為人的印象相當模糊。因為擔心萬一指證錯誤,將造成冤獄、有損個人功德,因此在法院審判時,經有效具結後,作證表示:A應該不是當天開槍的嫌犯。 不過,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幸運得到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所錄到的犯罪當時畫面,其中影像可以辨識出A確實出現在槍殺案現場並有開槍的舉動;再加上其他證據,證實A不僅在槍殺案現場出現,並且就是開槍射殺B的兇手。 試問: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 |
起訖頁 | 33-35 |
關鍵詞 | 偽證、虛偽陳述、表現犯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1 (13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110133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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