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依「違法的」法令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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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耀宗 |
中文摘要 | 警察甲與乙騎機車巡邏時,見丙男搖搖晃晃地騎著機車,非常不穩,顯不能安全駕駛。甲、乙懷疑丙係酒駕,遂攔下臨檢,發現丙渾身酒氣,丙雖辯稱僅喝二瓶啤酒,但甲、乙認定其係違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現行犯,當場予以逮捕。由於甲、乙未攜帶酒測器,於是請求同事支援,將丙帶回派出所。丙被帶至派出所後,由備勤的丁接手處理,然而由於丙嗆聲表示,自己是法律系畢業,很懂法律,又沒肇事,他要拒絕酒測,頂多就罰九萬元而已,丁聽後趕緊查閱警政署頒布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其中關於「駕駛人拒測」,果然僅規定「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不得再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製單舉發」,而未有進一步移送法辦之規定,故丁雖明知丙為現行犯,但該作業程序既然如此規定,只好僅對丙開單舉發後,讓其離開。問丁應如何論罪? |
起訖頁 | 30-32 |
關鍵詞 | 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酒駕、拒絕酒測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1 (13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110133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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