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應有部分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後之存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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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温豐文 |
中文摘要 | 甲、乙共有一筆土地,面積一百平方公尺,甲、乙之應有部分分別為十分之九與十分之一。設甲向丙貸款新臺幣(下同)六百萬元,乙向丁貸款一百二十萬元,各自以其應有部分分別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嗣後甲對該共有土地與乙因協議分割不成,而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考量若為原物分配,乙所分得部分將成為畸零地,無法有效利用,因而判決該地全部歸甲,並命甲補償一百五十萬元給乙。請問丙、丁之抵押權如何存續?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應有部分抵押權、共有物分割、抵押權物上代位性、權利質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1 (13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110133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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