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保險人於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付時對要保人之催告義務及義務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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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冠群 |
中文摘要 |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九十八年三月五日向N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安新保終身人壽保險,指定配偶乙為受益人,並約定保險費由郵局帳戶採季繳方式自動扣款,未約定保費墊繳。契約約定:「保險費採月繳或季繳者,於保險費到期未付,自保費到期日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間屆滿後,本契約自翌日凌晨零時起停止效力。」系爭保險契約於一○一年四月一日因帳戶餘額不足致扣款失敗,嗣同年八月十日,甲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乙遂向N請求給付保險金,N則以保險契約停效為由拒賠。乙則主張N未為交付保費之催告,寬限期間不應起算。問孰之主張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30-32 |
關鍵詞 | 保險費、人壽保險保險費、寬限期、催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0 (13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100132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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