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信託行為與撤銷權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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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丁向甲借款二百萬元,乙則為連帶保證人,然丁未依約繳款,甲對乙之債權並於二○一一年二月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則於二○一一年六月一日,將其擁有之唯一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信託移轉與丙並為移轉登記,乙每月薪資所得為二萬五千元,存款五萬元。為確保債權,甲便以乙所為之信託行為乃為無償行為,並有害於甲之債權為由,訴請法院主張乙與丙間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此外,甲並主張,丙應將系爭房地向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之。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連帶保證人、信託、撤銷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0 (13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100132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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