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約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法律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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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昱梅 |
中文摘要 | 甲公司為A機關道路工程之得標廠商,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與A機關簽訂工程合約,因甲公司於八十九年履約時偷工減料,A機關於一○○年六月二日通知甲公司,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甲公司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甲公司認為該工程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驗收並完成結算,A機關於一○○年始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已逾裁處權時效。請問甲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政府採購法、違約廠商、採購公報、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0 (13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100132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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