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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審判之請求(下)
作者 許士宦
中文摘要 在家事訴訟,不論其係家事財產訴訟或家事身分訴訟,其審判對象、範圍,均由起訴之當事人予以限定。易言之,家事訴訟之審理係採用處分權主義所含第二層面內容,承認訴訟當事人就本案審判對象(程序之對象事項)為何及其範圍有特定之權能及責任,其訴之聲明對法院有拘束性(聲明之拘束性),且要求法院不得超過當事人之聲明範圍為裁判,禁止法院就當事人所未主張之訴訟標的為審判(訴外裁判禁止)(家事法三八Ⅰ1、2、五一準用民訴法三八八)。
起訖頁 42-58
關鍵詞 處分權主義公權主義聲請事件職權事件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09 (131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309013101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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