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家事審判之請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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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士宦 |
中文摘要 | 在家事訴訟,不論其係家事財產訴訟或家事身分訴訟,其審判對象、範圍,均由起訴之當事人予以限定。易言之,家事訴訟之審理係採用處分權主義所含第二層面內容,承認訴訟當事人就本案審判對象(程序之對象事項)為何及其範圍有特定之權能及責任,其訴之聲明對法院有拘束性(聲明之拘束性),且要求法院不得超過當事人之聲明範圍為裁判,禁止法院就當事人所未主張之訴訟標的為審判(訴外裁判禁止)(家事法三八Ⅰ1、2、五一準用民訴法三八八)。 |
起訖頁 | 42-58 |
關鍵詞 | 處分權主義、公權主義、聲請事件、職權事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9 (13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90131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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