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契約當事人與免責要件舉證責任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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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蕙玟 |
中文摘要 | 甲主張與乙簽訂一承攬契約,甲完成工作,乙未給付報酬金,因此訴請乙給付積欠之報酬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乙主張自己只是代理丙,丙方為該承攬契約之定作人。請問: 一、關於乙是否為代理人一事,應由誰負舉證責任? 二、若丙果真是該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且甲之承攬並未如期完工,丙對甲訴請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五十萬元。而甲主張未能如期完工,係因連續豪雨所致,非可歸責於己。請問,就「未如期完工」與「甲遲延完工是否可歸責或不可歸責於甲」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
起訖頁 | 24-26 |
關鍵詞 | 規範理論、法律要件分類說、舉證責任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9 (13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90131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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