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處分財產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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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詩淳 |
中文摘要 | 四十歲之甲受監護宣告,法院選任甲之配偶乙為監護人,甲與乙居住於乙所有之公寓。問:乙得否代理甲出售甲所有之A地?設甲之母丙死亡,繼承人為甲、(甲之兄)丁、(甲之妹)戊,遺產為B屋(價值一百萬元)、C地(價值一百萬元)和存款十萬元,丁、戊認為甲不懂如何管理不動產,故協議由丁繼承B屋、戊繼承C地、甲繼承全部存款,乙得否代理甲同意此遺產分割協議?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監護宣告、監護人、代理權、處分、不動產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9 (13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90131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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