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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處分財產之限制
作者 黃詩淳
中文摘要 四十歲之甲受監護宣告,法院選任甲之配偶乙為監護人,甲與乙居住於乙所有之公寓。問:乙得否代理甲出售甲所有之A地?設甲之母丙死亡,繼承人為甲、(甲之兄)丁、(甲之妹)戊,遺產為B屋(價值一百萬元)、C地(價值一百萬元)和存款十萬元,丁、戊認為甲不懂如何管理不動產,故協議由丁繼承B屋、戊繼承C地、甲繼承全部存款,乙得否代理甲同意此遺產分割協議?
起訖頁 21-23
關鍵詞 監護宣告監護人代理權處分不動產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09 (131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30901310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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