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區別──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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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更盛 |
中文摘要 | 本件原告受僱於高雄區中○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歷任辦事員至主任等職,於八十一年一月一日就任副總經理,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被董事會決議解聘。原告主張其既未辭職、退休或遭免職,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則以:和原告間之僱傭關係維持至原告擔任服務中心主任為止。之後再聘為副總經理時,已另成立新的委任關係,因此兩造間已無僱傭關係存在等理由,作為抗辯。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從屬性、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指示權、懲戒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9 (13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90131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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