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時效取得地上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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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政賢 |
中文摘要 | A係甲地之所有人,A於七十年一月一日將甲地出租B,約定租期五年。A於租期屆滿後,並未向B請求返還甲地,B另自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在甲地上興建乙屋,自行占有使用。A於一○○年一月一日死亡後,繼承人C隨即於同年七月一日訴請B拆屋還地,B於訴訟中主張其自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即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甲地、興建乙屋,時間已逾二十年,業已取得地上權,並於一○○年八月一日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為地上權人。試問B於訴訟中得否以時效取得地上權為由,主張並非無權占有甲地?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普通地上權、時效取得、無權占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8 (13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80130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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