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附條件權利人之雙重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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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添輝 |
中文摘要 |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一臺電視機出售予乙,雙方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因乙財務困難,故甲允許乙分期付款,每個月支付一萬元。甲將電視機交付予乙時,雙方約定乙付清買賣價金,始取得電視機之所有權。八個月後,因電視機故障,乙將電視機交給甲修理。詎料甲於修繕後,竟將該電視機出賣於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於丙。請問:乙在付清買賣價金前,可否主張期待權被侵害,請求甲損害賠償?乙於付清買賣價金後,可否請求丙返還電視機?丙若明知甲與乙間有保留所有權買賣,乙可否請求丙返還電視機,並請求甲損害賠償?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保留所有權買賣、附條件權利人、雙重保護、期待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8 (13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8013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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