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家事事件法講座: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適格與第三人之訴訟參與(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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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沈冠伶 |
中文摘要 | 為充實程序主體之程序保障,家事事件法一方面就特定家事訴訟事件明定當事人適格之規定,另一方面,設有法院職權通知制度,並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六條之規定,而使利害關係人間得藉由一道程序一次解決身分關係之爭議,避免後訴訟之再開,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之勞力、時間、費用,兼顧程序利益之保護及訴訟經濟。法院於具體個案中應通知之利害關係人為何人,應視其受該判決可能影響之程度(例如直接之身分關係或繼承上利益)及爭點整理之結果而定,以避免受通知之人範圍過廣,反而有礙於訴訟之順暢進行。至於受通知之人為訴訟參加後,應如何準用民訴法第五六條之規定,則須視具體個案中合一確定之需求、獨立性強弱及事項而定,不宜一概而論。 |
起訖頁 | 52-63 |
關鍵詞 | 家事訴訟、當事人適格、判決對世效、程序保障、程序參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7 (12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7012901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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