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司法警察(官)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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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俊益 |
中文摘要 | 甲、乙二人共同強盜丙之皮包後逃逸,刑警從路口監視器查知係甲所犯,甲經合法拘提到案後供述乙亦為共犯,刑警因調查乙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乃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乙到場詢問,刑警詢問證人乙時,應否告知其得拒絕證言?刑警如未告知,致乙不知其得拒絕作證而為不利於己之警詢陳述,得否作為乙嗣被起訴共犯強盜罪嫌之不利證據? |
起訖頁 | 36-38 |
關鍵詞 | 拒絕證言權、告知、類推適用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7 (12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70129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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