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開收購人得否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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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甲以公開收購之方式購進上市A公司(自行申請上市)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一個月後,便以改選董事為提案事項,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A公司董事會認定甲提案召開股東臨時會係以爭奪公司之經營權為目的之不當行為,且甲之持股未滿一年,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對甲之請求不予以理會。經二個月後,甲以董事會違法不召開股東臨時會為由,請求經濟部准其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
起訖頁 | 24-26 |
關鍵詞 | 公開收購、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7 (12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70129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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