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管轄錯誤的移送及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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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啓垂 |
中文摘要 | "甲的住所地在彰化縣,乙原設籍於彰化縣,但多居住於南投縣內,新近亦常居住苗栗縣內,二人對於未完工但足堪使用的違建F廠房之所有權歸屬有爭執;當事人誤以為座落於臺中市的F是位南投縣境內。甲向彰化地院起訴乙,請求確認甲對F的所有權存在。乙主張其住所地為苗栗縣,抗辯彰化地院無管轄權;彰化地院經調查後,將該訴訟事件裁定移送至苗栗地院。 一、該移送訴訟至苗栗地院的裁定確定後,苗栗地院認為乙的住所地應在南投縣,得否再將該訴訟事件裁定移送至南投地院? 二、彰化地院將該訴訟事件移送至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以該事件專屬於南投地院管轄,再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南投地院。嗣後南投地院經調查確認F係座落於臺中市境內,應否再將之裁定移送於臺中地院? 三、如南投地院並未再確認F座落地,逕為原告甲勝訴判決。被告乙以原判決法院無管轄權為由提起上訴,上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地域管轄權、專屬管轄、裁定移送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7 (12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7012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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