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實體權利藉由程序而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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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作成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宣告社維法「罰娼不罰嫖」之規定違憲。立法院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四日修改相關條文,規定除非在「性交易專區」內之性交易,否則「娼嫖皆罰」。甲男因與他人性交易被查獲而依(新)社維法本條規定處罰。甲男認為如依原先舊規定其是不會有事的,而同時也因為各縣市都不設立「性交易專區」方才導致他被處罰,社維法相關新規定根本就是違憲的。如果你(妳)是某甲的律師,會提供他何種法律意見(或如何為他作有利的主張)?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憲法訴訟、程序法、人民聲請釋憲、法官聲請釋憲、釋六六六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7 (12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70129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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