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臥軌抗議,該當何罪?——兼論公務員之「守經事而知其宜」原則 |
---|---|
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勞工的抗議雖然有理, 但還是有罪?憲法第八○條明白宣示:「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本條所規定的「法律」,是否包括「憲法」?早期法院實務的操作上,是完全忽略憲法的存在。一直到一九九五年釋字第三七一號宣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 以求解決。」是以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當然也應依據「憲法」審判,至少要考慮到憲法的觀點。 |
起訖頁 | 63-70 |
關鍵詞 | 象徵性言論、合憲解釋、明白而立刻危險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6 (12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60128015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