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另行起訴、追加起訴、函請併案審理之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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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朝亮 |
中文摘要 | 甲女明知乙男為有配偶之人於一○一年一月十五日在甲女住處與乙男通姦,乙男配偶丙女報警查獲通姦之情事後,仍對該次相姦行為對甲乙提出告訴,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丙女再發現乙男自一○○年十月一日起另與甲女在乙男辦公室附近汽車旅館通姦十次,甲乙二人復於一○一年一月間辦理公證結婚,乃再向檢察官追加告訴甲乙一○○年十月一起至一○一年一月十五日相姦罪行及重婚罪行,檢察官應如何追訴甲乙上開追加告訴之犯行?如法院審理後發現追加之甲乙重婚未經登記,丙女追加告訴之相姦行為,僅有七次有積極證據,三次只有電話通聯沒有積極證據時,法院應如何判決。 |
起訖頁 | 33-35 |
關鍵詞 | 另行起訴、追加起訴、併案審理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6 (12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60128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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