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債權人得否代位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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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國昌 |
中文摘要 | 唐小龍對朱大德享有四千萬元債權,惟尚未取得執行名義;唐小龍得知李懷中目前正持揭載債權額為三千萬元之確定勝訴判決,對朱大德唯一責任財產A屋(市價二千萬)進行強制執行。唐小龍發現李懷中當初向法院詐稱其不知朱大德住居所,聲請公示送達獲准,並取得一造辯論判決勝訴確定。由於朱大德因另案畏罪潛逃已不知所蹤,為保全債權,唐小龍遂以民法第二四二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九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代位朱大德對李懷中提起再審之訴。請問,此再審之訴當事人是否適格? |
起訖頁 | 24-26 |
關鍵詞 | 再審、代位訴訟、代位權、第三人撤銷之訴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6 (12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60128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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