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效力未定契約當事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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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新民 |
中文摘要 | 十九歲的甲向已成年的乙購買其所有的機車(A車),兩人約定乙先讓甲將機車騎回家,隔日甲再給付價金兩萬元。次日甲未依約給付價金,乙方才得知甲購買A車並未得其父母同意,故乙請求甲儘速支付價金,否則應返還A車。承上題,若甲向乙購車時,曾提及自己尚未成年的事實,但強調訂約後會要求父母同意並資助其購車的行為,惟乙對此並不在意。此外,在甲向乙購車時,甲之父母正參加一項為期一週的百岳登山活動,數日間皆無法取得聯繫。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不當得利的法律上原因、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權、相對人的撤回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6 (12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60128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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