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物之增值及夫妻保證債務列入剩餘分配計算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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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昭辰 |
中文摘要 | A有婚前所繼承的航運股票,時值三百萬元,B則無婚前財產。A、B結婚多年後,因判決而離婚,計算離婚訴訟提起時的A、B財產如下:一、A的股票已增值為三百五十萬元,並在婚姻關係存續間,取得二十萬元的股息。二、A在婚姻關係中,和B各自共有二分之一持份,價值六百萬元的房屋一棟,B所得房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乃來自於A的贈與。A為購屋而向銀行借貸,並以B為保證人。A至今尚有一百萬元貸款未繳清。但在婚姻關係中,B曾被銀行催繳五十萬元。問:兩人剩餘財產如何計算?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增值、剩餘分配、保證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6 (12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60128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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