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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物之增值及夫妻保證債務列入剩餘分配計算之問題
作者 劉昭辰
中文摘要 A有婚前所繼承的航運股票,時值三百萬元,B則無婚前財產。A、B結婚多年後,因判決而離婚,計算離婚訴訟提起時的A、B財產如下:一、A的股票已增值為三百五十萬元,並在婚姻關係存續間,取得二十萬元的股息。二、A在婚姻關係中,和B各自共有二分之一持份,價值六百萬元的房屋一棟,B所得房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乃來自於A的贈與。A為購屋而向銀行借貸,並以B為保證人。A至今尚有一百萬元貸款未繳清。但在婚姻關係中,B曾被銀行催繳五十萬元。問:兩人剩餘財產如何計算?
起訖頁 18-20
關鍵詞 增值剩餘分配保證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06 (128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3060128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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